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(),審裁字,112年度,67號
JCCC,112,審裁,67,202301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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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7 號
聲 請 人 宋慶祥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810 號刑事判決(下 稱系爭判決),所適用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4 項 (下稱系爭規定一)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 定(下稱系爭規定二),有違憲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。聲請人主張略以:1、依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2943 號刑事裁定見解,系爭規定一關於 15 日陳報法院之 規定或成為具文,或變更系爭規定一關於違反期中報告義務 之證據實際上應無證據能力之原意,侵害憲法第 7 條平等 權、第 8 條人身自由及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。2、 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、第 8 條人身自由保 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 第 733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部分撤銷發回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,部分則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,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未經系爭判決撤銷部分為確定終局判決。
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不合,本庭爰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
大法官 張瓊文
大法官 蔡宗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蔡尚傑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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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