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審裁字,112年度,249號
JCCC,112,審裁,249,202301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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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49 號
聲 請 人 黃樹德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認最 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49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 ),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 系爭規定),有違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 則、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,並侵害其憲法第 8 條所保 障之人身自由權、第 15 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 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起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;聲請不備法定 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又人民、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得聲請解 釋憲法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可資參照。
三、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 第 1321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業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 律上程式為由,予以駁回。是本件聲請,應以上開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敘明。復查, 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,揆諸上開規定,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 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。
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 觸憲法平等原則、比例原則、罪刑相當原則、罪責原則或侵 害其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、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, 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,爰依前揭規定 ,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
大法官 許志雄




大法官 謝銘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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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