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審裁字,112年度,119號
JCCC,112,審裁,119,202301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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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9 號
聲 請 人 許資彬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認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510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 爭判決),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,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、第 8 條人身自由、第 15 條生存權、第 23 條比例原則、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 規定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二、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,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;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,認有牴觸憲法 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,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、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9 年度上訴字 第 116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未敘述 理由,且逾期已久,而於該院判決前仍未提出為由,認其上 訴不合法予以駁回,是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,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,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爰依前揭規定,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
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謝銘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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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