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982 號
聲 請 人 李俊發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264 號刑 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及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50 號刑 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 原則、第 8 條人身自由、第 15 條生存權、第 23 條比例 原則、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 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人民就 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依 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59 條 第 1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 定有明文。又按人民、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得聲請解 釋憲法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 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均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 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,應依大審 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。又查系爭裁定並未適 用系爭規定,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復查 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2023 號刑事 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 駁回,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本庭據以 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。核聲請意旨所陳,尚難謂已具體敘明 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,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 之權利而言,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本件聲請, 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
大法官 張瓊文
大法官 蔡宗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戴紹煒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