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
(),審裁字,111年度,1501號
JCCC,111,審裁,1501,20221230

1/1頁


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501 號
聲 請 人 陳品安
送達代收人 陳進家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
查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謂:聲請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,認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497 號刑事判決(下稱 確定終局判決),及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有違憲疑義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 憲法審查。
二、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前項聲請,應於不利確定 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,僅係指摘法院 適用法規及認事用法有所不當,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 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;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,本件聲 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,致侵 害其憲法上權利,核均與前揭要件不合,爰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
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謝銘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戴紹煒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