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257 號
聲 請 人 朱修平
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11 號裁定
聲明不服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,不得聲明不服;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,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,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陳稱首開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 第 111 號裁定,違反憲法第 22 條、第 80 條及第 170 條 規定,應予廢棄等語,係就該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,聲請於 法不合,且情形不可以補正,應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
大法官 林俊益
大法官 黃瑞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楊靜芳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