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強盜等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審裁字,111年度,1179號
JCCC,111,審裁,1179,202212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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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179 號
聲 請 人 吳奕桓
上列聲請人為強盜等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謂: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,認最高法院 104 年 度台上字第 3990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,所適用之 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強盜罪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 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二、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原上訴字第 1 號刑事 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程式而予駁回, 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,合先敘明。
三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起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人民就其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 決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59 條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;人民、法人 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得聲請解釋憲法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。四、查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,本件聲請受理與 否,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酌之。核聲 請意旨所陳,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 ,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,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,爰依前揭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
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謝銘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戴紹煒


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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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