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審裁字,111年度,1079號
JCCC,111,審裁,1079,202212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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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79 號
聲 請 人 詹益炎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謂: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167 號刑事 判決,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 稱系爭規定),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、毒品數量、 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,一律以重刑論處,違反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,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 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,即同年 7 月 4 日前,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 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,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90 條 第 1 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人民、法人或政黨聲請解 釋憲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,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始得為之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498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 第 2167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為由,予以駁回,是本 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 敘明。
(二)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,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 達,是本件得否受理,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。(三)核聲請意旨所陳,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 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,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,不備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法 定要件,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
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
大法官 黃昭元
大法官 呂太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書記官 陳淑婷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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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