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審裁字,111年度,1023號
JCCC,111,審裁,1023,202212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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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23 號
聲 請 人 周倉吉
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 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3184 號刑事 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一)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7 年度 上訴字第 856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二)及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916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 三),所適用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牴觸憲 法第 8 條、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,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依修正 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;而聲請不備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復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,人民聲請解釋憲 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,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始得為之。
三、經查:(一)本件聲請人持以聲請之系爭判決一至三均已於 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,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 之聲請是否受理,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定之。(二)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(原名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)曾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 決二將其中於 95 年 12 月 13 日及同年月 26 日販賣第一 級毒品部分撤銷,改判聲請人有罪,並維持原審其他部分之 無罪諭知;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,嗣 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駁回上訴而確定。 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。(三)核聲請 意旨所陳,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 如何之牴觸憲法。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,爰依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。


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
大法官 詹森林
大法官 楊惠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高碧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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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