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66 號確定終局判決,及其所 適用之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、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第 2 項規定、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 11 月
(),審裁字,111年度,1003號
JCCC,111,審裁,1003,202212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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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03 號
聲 請 人 董元林等 5 人
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 律師
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66 號確定終局
判決,及其所適用之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、都市計畫法第
83 條第 2 項規定、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
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,有牴觸憲法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
憲法審查暨補充司法院釋字第 236 號解釋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66 號確 定終局判決 (下稱系爭判決),及其所適用之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、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第 2 項規定 (下併稱系爭 規定)、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 11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 席會議決議 (下稱系爭決議),因文義未明的法律與過於寬 鬆之實務見解致濫行徵收,牴觸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 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,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補 充司法院釋字第 236 號解釋 (下稱系爭解釋)等語。二、查聲請人不服高雄市政府 104 年 8 月 11 日高市府地徵字 第 10404423000 號函,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,復提起行政 訴訟,分別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3 號以 無理由判決駁回及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。是本件 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,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 判決,合先敘明。
三、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
(一)按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 法審查案件,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 前已送達者,不得聲請;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之事項,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,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 第 5 款定有明文。
(二)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 日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,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,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,依上揭規定, 應不受理。
四、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
(一)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,應具憲法重要性,或貫徹聲 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



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
(二)核聲請意旨所陳,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, 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 決議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,依上揭規定,應不受理。五、關於補充解釋部分
按聲請憲法法庭為補充之判決,而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查系爭解釋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, 核聲請意旨,聲請人僅泛稱系爭解釋文義易引人誤解,尚難 認其已具體敘明系爭解釋有何補充之必要,依上揭規定,應 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
大法官 林俊益
大法官 黃瑞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楊靜芳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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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