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審裁字,111年度,883號
JCCC,111,審裁,883,202211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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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883 號
聲 請 人 葉豐瑋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86 號刑事 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一)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度 上訴字第 950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二),所適用之 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(下併稱系爭規定一 )加重其刑,連帶影響假釋時應適用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 (下稱系爭規定二)較高之假釋門檻規定,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、第 8 條人身自由、第 15 條生存權及第 23 條 比例原則等疑義,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,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 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 大審法)之規定定之;而聲請不備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人 民、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始得為 之,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(一)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 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,是本件聲請應以系 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敘明。(二)系爭判決一及 二,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,是就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。四、惟查:(一)系爭判決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,是聲請人自 不得就系爭規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(二)至其餘所陳 ,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系 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。
五、綜上,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 符,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



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
大法官 詹森林
大法官 楊惠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孫國慧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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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