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審裁字,111年度,772號
JCCC,111,審裁,772,202211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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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72 號
聲 請 人 林展治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215 號刑 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所適用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,違反 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,侵害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,有牴 觸憲法第 7 條、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,爰聲請法 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(下稱高本院) 110 年度上訴 字第 1524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,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本院刑事判決 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敘明。
三、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 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;而聲請書未表明 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60 條第 6 款及 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 ,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,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 要件不合,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
大法官 詹森林
大法官 楊惠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高碧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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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