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,並就 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聲請補充
(),審裁字,111年度,751號
JCCC,111,審裁,751,202211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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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51 號
聲 請 人 張年輝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
法審查,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聲請補充。本庭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就聲請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之法規範憲法審查、裁判憲法審查及就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聲請補充部分,均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認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830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 爭判決),與所適用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(下稱系爭規 定一)、及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二),有 牴觸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權、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 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,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 解釋聲請補充。
二、關於就系爭規定二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聲請補充解釋部分:(一)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起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;聲請不備法定 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又人民、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得聲請解 釋憲法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可資參照。
(二)次按法規範審查案件,經司法院解釋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 憲法判斷者,除有憲法訴訟法第 42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 情形外,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,憲法 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
(三)經查,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 訴字第 536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,是本件聲請,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。
(四)復查,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,揆諸上開 規定,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酌之。又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



決及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,均未適用系爭規 定二,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,聲請 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次查,就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部分,依憲法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,本件並無本項但書規定之情形,即不得就相同法規 範或爭議聲請判決。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三、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:
(一)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,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;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 行前已送達者,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、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
(二)經查,本件聲請人於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系爭判決係於 109 年 12 月 9 日作成並確定,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 業已送達,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,聲請人自 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四、至聲請人另就系爭規定一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,則另 行審理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
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謝銘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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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