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暫時處分
(),審裁字,111年度,637號
JCCC,111,審裁,637,202211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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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637 號
聲 請 人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柯厲生
上列聲請人為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暫時處分。本庭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執字第 45134 號強制執行命令(下稱系爭執行命令),對其受憲法 所保障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,具急迫必要性, 以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聲請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等語。二、按聲請案件繫屬中,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 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,且有急迫必要性,而無其他手 段可資防免時,得依聲請或依職權,就案件相關之爭議、法 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,為暫時處分之裁 定。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系爭執行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,並無本 案繫屬於憲法法庭;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 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
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
大法官 黃昭元
大法官 呂太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陳淑婷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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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奕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