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(),審裁字,111年度,617號
JCCC,111,審裁,617,202211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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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617 號
聲 請 人 任學振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949 號刑 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 稱系爭規定),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、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,侵害其人身自由及生存權,違反憲法第 7 條、第 8 條、 第 15 條及第 23 條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 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 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59 條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;人 民、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得聲請解釋憲法,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 有明文
三、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1380 號刑 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949 號刑 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,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 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。次查,本件確定終局判 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於聲請人,揆諸上開規定,其 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,合先敘明。
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,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,爰依憲訴法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
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
大法官 黃昭元
大法官 呂太郎


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蔡尚傑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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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