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
(),審裁字,111年度,561號
JCCC,111,審裁,561,202211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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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561 號
聲 請 人 宋文志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,聲請法
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2869 號刑事判決 (下稱系爭判決)聲請再審,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1084 號刑事裁定 (下稱系爭裁定)駁回 再抗告確定。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5 項及第 1 項規定 (下合稱系爭規定一)侵害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之生命權及財產權,違反憲法一罪不二罰原 則,且與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(下稱 系爭規定二)均侵害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,違反憲法 第 7 條平等原則,並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;系爭裁定因適用系爭規定 一及二,亦有上開違憲之處,爰就系爭規定一、二及系爭裁 定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。
二、按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,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聲請憲法法庭裁判,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 又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,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 本權利所必要者,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,憲訴法第 61 條第 1 項、第 2 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對系爭判決聲請再審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 度聲再字第 7 號刑事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,聲請人提起抗 告,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30 號刑事 裁定駁回抗告,聲請人提起再抗告,經系爭裁定認再抗告為 無理由,駁回再抗告確定,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 終局裁判,合先敘明。
(二)系爭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一,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 範憲法審查之客體。又核聲請意旨所陳,尚難認系爭規定二 及系爭裁定究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,或為 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。是本件聲請,於法不合,爰依 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

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
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
大法官 黃昭元
大法官 呂太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陳淑婷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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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