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憲裁字,111年度,1650號
JCCC,111,憲裁,1650,202210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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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650 號
聲 請 人 郭力仁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656 號刑 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,所適用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 系爭規定),法定刑刑度過重,違反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與 罪刑相當原則,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, 牴觸憲法第 7 條、第 8 條、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,爰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(下稱臺中高分院) 101 年度上訴字第 121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 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,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 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敘明。三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,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 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 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;而聲請不備要 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 第 2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 分別定有明文。復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,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 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始得為之。四、經查:系爭判決係於 101 年 11 月 8 日作成,確定終局判 決與系爭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,是聲請人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否受理,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定之。又核聲請意旨所陳,並未具體指摘確定 終局判決所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定刑,就尚非輕微之犯行有如 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,爰依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
大法官 詹森林




大法官 楊惠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高碧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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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