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。
(),審裁字,111年度,84號
JCCC,111,審裁,84,202210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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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84 號
聲 請 人 陳良德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
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090 號刑 事判決(下稱確定終局判決)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違反憲法;各級法院 依系爭規定審理處罰,不依刑罰較輕之刑法第 257 條第 2 項規定相繩,違反刑法第 2 條規定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 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人民就 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依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59 條第 1 項 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 文。又按人民、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 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,始得為之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另按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,聲請人 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不得聲請 ;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 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 文。
四、經查:
(一)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: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 施行前送達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受理與否,應依大審 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決之。核聲請意旨所陳,尚難謂 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,及就其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,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, 是此部分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。(二) 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: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



施行前已送達,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是此部分 核與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不合。
五、綜上,本件聲請均不合法,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
大法官 張瓊文
大法官 蔡宗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蔡尚傑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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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