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(),審裁字,111年度,555號
JCCC,111,審裁,555,202210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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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555 號
聲 請 人 劉寶雲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996 號刑 事判決(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提出之聲請 書中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998 號刑事 判決;下稱系爭判決)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(下併稱系爭規定),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,並侵害憲法第 8 條人身 自由及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 行日起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人民就其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 判決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 前之規定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,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又按 人民、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始得 為之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,揆諸上開規定, 本件聲請受理與否,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決 之。又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798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駁回,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 判決。
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 何不法之侵害,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,系爭規定 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不合,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




大法官 張瓊文
大法官 蔡宗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蔡尚傑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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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