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(),審裁字,111年度,551號
JCCC,111,審裁,551,202210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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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551 號
聲 請 人 王寬良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248 號刑 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 則,並侵害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及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,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 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人民就 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依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59 條第 1 項 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 文。又按人民、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 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,始得為之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,揆諸上開規定, 本件聲請受理與否,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決之。又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3184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駁回,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 定終局判決。
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 何不法之侵害,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,系爭規定 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不合,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
大法官 張瓊文
大法官 蔡宗珍


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蔡尚傑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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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