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79 號
聲 請 人 李銘鴻
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081 號刑 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實質援用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 定:「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 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。」(下稱系爭規定),認定聲 請人涉犯不確定故意,論處殺人罪。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、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,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 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人民就 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依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59 條第 1 項 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 文。又按人民、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 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,始得為之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重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, 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。次查,系爭判決於 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受理與 否,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決之。核聲請意旨所 陳,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。 是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
大法官 張瓊文
大法官 蔡宗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蔡尚傑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