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審裁字,111年度,430號
JCCC,111,審裁,430,202210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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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30 號
聲 請 人 楊佩青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認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122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 96 年度上訴字第 695 號刑事判決,所適用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,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 原則、第 8 條人身自由、第 15 條生存權、罪刑相當原則 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二、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;復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,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為之,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、第 9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憲法訴訟法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,本件 聲請人於 111 年 8 月 19 日始提出聲請,已逾越憲法訴訟 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。本庭爰依前揭規定,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
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謝銘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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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