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
(),審裁字,111年度,404號
JCCC,111,審裁,404,202210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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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04 號
聲 請 人 孫惇晟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1242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 一)及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383 號判決(下稱系 爭判決二),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 定(下稱系爭規定),牴觸憲法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聲 請人主張略以:系爭規定不論情節輕重,皆處以死刑或無期 徒刑之法定刑,導致刑罰與罪責顯不相當,刑罰超過罪責, 使人身自由遭過苛侵害,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,並違反比例 原則等語。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一,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,經該院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, 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本審查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 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於該裁判 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 判決;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 )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上開 6 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 修正施行日,即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算;其案件 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,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;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,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2 項、 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得聲請 解釋憲法,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。三、查系爭判決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,且聲請 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 6 個月內為本件聲請,其受理與 否,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。核其聲請意旨所陳,尚難謂 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,及就其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,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。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



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
大法官 張瓊文
大法官 蔡宗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廖純瑜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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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