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(),審裁字,111年度,401號
JCCC,111,審裁,401,202210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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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401 號
聲 請 人 曹涵亭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769 號 刑事判決,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(下稱系爭規定),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,侵害其人身自由 ,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 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人 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 ,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59 條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 明文;人民、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 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得聲請解釋憲法,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更(一) 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提上訴,經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 第 4769 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,是本件聲請 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。 次查,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,揆 諸上開規定,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,合先敘明。
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,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,爰依憲訴法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
大法官 黃昭元
大法官 呂太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書記官 蔡尚傑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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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