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
(),審裁字,111年度,380號
JCCC,111,審裁,380,202210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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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380 號
聲 請 人 莫正宇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
法審查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認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083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 爭判決),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、第 2 項規定(下併稱系爭規定),刑期過高,有違反憲 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。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1764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 程式為由,予以駁回,是本件聲請,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 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敘明。
三、 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:
(一)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 施行日後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聲請不備法 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、第 15 條第 2 項 第 7 款定有明文。又人民、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,得聲請解釋憲法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 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可資參照。
(二)復查,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前已送達,揆諸上開規定,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 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酌之。 核聲請意旨所陳,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 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,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,應不受理。
四、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:
(一)按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案件,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,不得聲請;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之事項,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。




(二)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,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 行前已送達,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,聲 請人此部分之聲請,於法自有未合,且其情形不得補正, 本庭爰依前揭規定,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
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謝銘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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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