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審裁字,111年度,375號
JCCC,111,審裁,375,202210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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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375 號
聲 請 人 謝世良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認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517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 判決),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 下稱系爭規定),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、第 23 條 比例原則,而侵害其憲法第 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等基本 權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後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;聲請不備法定 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又人民、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得聲請解 釋憲法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可資參照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7 年度上訴 字第 2639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,是本件聲請,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敘明。四、查系爭判決係 98 年 5 月 7 日作成並確定,於憲法訴訟法 修正施行前已送達,揆諸上開規定,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酌 之。核聲請意旨所陳,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 何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、第 23 條比例原則,而侵害 其憲法第 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等基本權等之疑義,核與 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。本庭爰依前揭規 定,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
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謝銘洋


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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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