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並就司法院 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
(),審裁字,111年度,296號
JCCC,111,審裁,296,202210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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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96 號
聲 請 人 施河僑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。本庭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謂: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認最 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549 號刑事判決,所適用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,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 等原則、第 8 條人身自由、第 15 條生存權、第 23 條比 例原則、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,聲請法規 範憲法審查,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 更。
二、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;人 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者,其法 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即憲 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為之。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三、惟查,聲請人於 111 年 7 月 28 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書狀,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,有監所收文章及憲法法庭收文章在卷可 憑,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,本庭爰依前揭規定,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
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謝銘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戴紹煒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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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