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審裁字,111年度,257號
JCCC,111,審裁,257,202210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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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257 號
聲 請 人 房立勳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331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,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第 2 項規定,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、第 8 條人身自由權、第 23 條比例原則、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 則等規定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,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;人民 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正施行 前已送達者,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,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、第 9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人居住 於桃園市者,其在途期間為 3 日,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 途期間標準第 2 條第 2 款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,經 109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940 號刑事判決,以上訴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,並於憲訴法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 ,合先敘明。又依上開規定,扣除在途期間後,聲請人應於 111 年 7 月 7 日前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,惟其遲至 111 年 7 月 26 日始提出,顯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 定之法定期間。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,本庭爰依前 揭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
大法官 張瓊文
大法官 蔡宗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戴紹煒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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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