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
(),憲裁字,111年度,1626號
JCCC,111,憲裁,1626,202209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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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626 號
聲 請 人 張儷惠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
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100 年度丑字第 14700 號及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5746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,定 應執行刑 30 年,有違反比例原則,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生 存權等之疑義,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。二、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:
(一)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,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案件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(下稱大審法)之規定定之;而聲請不備要件者,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 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 定有明文。又按人民、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,始得為之,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。
(二)經查:1、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確定終局裁 判,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,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。聲請人所持之 100 年 度丑字第 14700 號,並非裁判,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。2、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 上訴字第 953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就原判 決附表一編號 4 關於聲請人與第三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毒品未遂部分,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,其餘就聲請人販 賣第一級毒品部分,均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 回,是本件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,應以上 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。聲請人所持之 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,均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前送達,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應依上 開大審法規定定之。核聲請意旨所陳,僅係爭執法院量刑



之當否,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。
三、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:
(一)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 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但在 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,得 於修正施行後 6 個月內聲請;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 請之事項,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 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 定有明文。
(二)經查:1、聲請人所持之 100 年度丑字第 14700 號,並 非裁判,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2、聲請 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,均業已於憲法訴訟法 修正施行前送達,又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,是聲請人 亦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符,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
大法官 詹森林
大法官 楊惠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孫國慧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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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