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憲裁字,111年度,1619號
JCCC,111,憲裁,1619,202209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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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619 號
聲 請 人 宋文哲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
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 以: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 字第 1801 號刑事判決,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系 爭規定),有違憲疑義,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二、按人民 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,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件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 稱大審法)之規定定之;而聲請不備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90 條 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按人民、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 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始 得為之,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:1. 聲請 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 決提起上訴,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130 號刑事 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,是本件聲請應以 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。2. 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,均業 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,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得否受理,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。3.核聲請意旨所陳, 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,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,爰依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
大法官 詹森林
大法官 楊惠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孫國慧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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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