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
(),憲裁字,111年度,1526號
JCCC,111,憲裁,1526,202209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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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26 號
聲 請 人 侯清河
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
江可筠 律師
陳禹齊 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石碼宮信徒大會改選無效,現無法定代理 人且縱認侯明宗為合法代理人,侯明宗石碼宮存有明顯利 害衝突,事實上不能代理石碼宮為憲法訴訟之聲請,故為石 碼宮聲請憲法法庭於其提起憲法訴訟時,選任張旺順為特別 代理人等語。
二、經查: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3 號裁定之抗告人 及其代表人分別為石碼宮張旺順,如石碼宮有據此裁定提 起憲法訴訟之必要,仍得由張旺順代理之。是本件聲請核無 必要,應予駁回。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46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 第 28 條、第 307 條之 1 復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第 2 項及第 52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孫國慧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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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