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14 號
聲 請 人 郭文憲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、所涉憲法條文或憲 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等;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 由者,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 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60 條第 5 款、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核本件聲請書所載,未指明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 判,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。本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
大法官 張瓊文
大法官 蔡宗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蔡尚傑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