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513 號
聲 請 人 盧國成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服刑中案件所涉之 103 年度執 更丁字第 370 號文書(下稱系爭文書),所適用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,於解除戒嚴後,就刑度未 予細部分類,進行修正,有明顯違憲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 情形不可補正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 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就系爭文書,並未指明其由何機關所發及屬於何種 類型之文書,縱認其屬檢察官簽發之執行指揮書,亦非屬憲 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之確定終局裁判,聲請人不得據 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是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不合,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
大法官 張瓊文
大法官 蔡宗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蔡尚傑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