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憲裁字,111年度,1458號
JCCC,111,憲裁,1458,202209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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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58 號
聲 請 人 李蕭勝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734 號 刑事判決,所適用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,法定刑刑度過重, 違反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,侵害人民受憲法 保障之人身自由,牴觸憲法第 7 條、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 定,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,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 6 個月內,即 111 年 7 月 4 日前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案件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;而聲請 不備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復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,人民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,遭受 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始得為之。三、經查:(一)本件聲請案係於 111 年 7 月 1 日收文,其 持以聲請之系爭判決係於 109 年 4 月 7 日即憲法訴訟法 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,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 受理,應依大審法第 5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。又大審 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,就其 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,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 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。(二)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 起上訴而未提起,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 裁判,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,爰依憲法訴訟 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
大法官 詹森林
大法官 楊惠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書記官 高碧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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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