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騷擾防治法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09年度,236號
KSBA,109,訴,236,202208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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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236號
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

代 表 人 謝琍琍
訴訟代理人 蕭惠如
溫彩容
黃佩怡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方雅瑄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,提起上
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,000元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,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加 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,000元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未依規定繳納裁 判費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,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
法官 曾 宏 揚
法官 廖 建 彥
        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4  日
書記官 洪 美 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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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