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969 號
聲 請 人 周建呈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,違反憲法第 7 條、第 8 條及第 15 條等 語。
二、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,認其 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,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
大法官 詹森林
大法官 楊惠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孫國慧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