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3360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, 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11 月 20 日施 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
(),憲裁字,111年度,824號
JCCC,111,憲裁,824,202208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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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824 號
聲 請 人 官信隆
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3360 號刑事確
定終局判決,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並
於同年 11 月 20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
定,有牴觸憲法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,販賣 7 次、金額不大、數量很少,並非跨境運輸亦無涉及暴力行 為,僅係非經常性之親朋好友間之毒品交換或供給行為,且 取得毒品係為供自己施用,卻經法院分別論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至 4 年 2 月不等,定應執行刑 8 年過重,故認最 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149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 決)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 11 月 20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 定(下稱系爭規定),依毒品分級標準,定有次於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之嚴重法定刑,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 身自由,並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、第 23 條比例原則 、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,請求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。二、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3360 號刑 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上 訴不合法駁回。是本件聲請,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 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敘明。
三、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 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;案件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之規 定;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,得以一致決為不 受理之裁定,並應附理由,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、 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61 條第 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。次按人民、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,始得為之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。
四、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,尚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 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,與上開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,應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


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
大法官 林俊益
大法官 黃瑞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涂人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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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