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814 號
聲 請 人 楊基宏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。本庭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謂: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認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1421 號刑事判決 (下稱系爭判決)、104 年度聲字第 1487 號刑事裁定(下 稱系爭裁定)及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抗字第 798 號刑事裁 定(下稱系爭最高法院裁定),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有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並就司法 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。
二、聲請人前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,經系爭最高法院裁定以抗告 無理由為由,予以駁回。是本件應以系爭最高法院裁定為確 定終局裁定,合先序明。
三、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,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;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,認有牴觸憲法 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,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、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,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 上訴,系爭判決即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; 又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,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 請解釋之客體。是本件聲請,核與上開聲請之要件不合,本 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
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謝銘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戴紹煒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