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憲裁字,111年度,780號
JCCC,111,憲裁,780,202208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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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780 號
聲 請 人 陳文連
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
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認最高法院 110 年 度台上字第 3245 號刑事判決,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有違反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權、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, 依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 規範憲法審查。
二、按,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 ,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 6 個月內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 其案件之受理與否,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,憲訴法第 59 條 第 1 項、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分別定 有明文。次按,人民、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,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者,始得為之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(下稱大審 法 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;末按,聲請不備要 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,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251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 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,是本件聲請,應以上開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敘明。四、次查,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第三審判決,業已於 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,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 受理,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。末查,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,核與 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,應不受理。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
大法官 詹森林
大法官 楊惠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吳芝嘉


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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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