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698 號
聲 請 人 楊金翰
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2780 號刑事判
決,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
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,有違反憲法之疑義,聲請法
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2780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,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 規定,有違反憲法之疑義,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請併已 議決受理之 107 年度憲二字第 331 號案審理等語。二、按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,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;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,就其立法及 制度設計之意旨,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最終裁判而言。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,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;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三、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提起上訴,聲請人既未依法定 程序用盡審級救濟,系爭判決即非確定終局裁判,自不得據 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。是本件聲請,於法不合,其情形不可 以補正,應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
大法官 林俊益
大法官 黃瑞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楊靜芳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