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並就司法院 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。
(),憲裁字,111年度,1220號
JCCC,111,憲裁,1220,202208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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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20 號
聲 請 人 陳德財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。本庭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謂: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 年執更壬字第 3188 號執行指 揮書(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),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,有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 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 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。
二、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,聲請人自不得據 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,本庭爰依前揭規定,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
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謝銘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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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