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165 號
聲 請 人 饒明訓
上列聲請人為人事行政事務事件,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
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、補充解釋暨暫時處分,
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151 號判 決(下稱確定終局判決),所適用之軍事審判法第 12 條第 1 項、國防部組織法第 7 條第 2 項、第 9 條、中央行政 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8 條第 1 項、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 準則第 1 條後段、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7 條、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 - 軍職專長內容說明表之 軍法督導官(專長號碼:LA01 )任務欄 (下併稱系爭規定) ,有違憲之疑義,聲請解釋憲法;並就本院釋字第 436 號 及第 704 號解釋(下併稱系爭解釋)聲請補充解釋暨暫時 處分。
二、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,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,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。但案件得否受理,依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,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。又人民、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 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 始得為之,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於 111 年 1 月 3 日聲請解釋憲法,受理與否應 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。核聲請意旨所陳 ,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;次查,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解釋,其意旨 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,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,難 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。綜上,本件聲請,核與大審 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,爰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。又,本件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,聲請 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
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
大法官 黃昭元
大法官 呂太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陳淑婷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