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。
(),憲裁字,111年度,1160號
JCCC,111,憲裁,1160,202208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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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160 號
聲 請 人 劉永富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1 號刑 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,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牴觸憲法,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。其主張略以: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忽略人 民基本權利之保障,有變更或補充解釋之必要;系爭規定所 定死刑之法律效果,直接剝奪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之生命 權,顯屬違憲;系爭規定所定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, 係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之生命權及第 8 條之人身自由 最嚴重之限制,應採嚴格審查標準,顯未能通過比例原則之 檢驗,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;系爭規定之法定刑 僅有死刑或無期徒刑,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,顯為 立法恣意,而違反平等原則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 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憲訴法修正 施行後 6 個月內,即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 規範憲法審查;其案件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,即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且其情形不 得補正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59 條 第 1 項、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 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得聲 請解釋憲法,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。三、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,且聲請人係於憲 訴法修正施行後 6 個月內為本件聲請,其受理與否,應依 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。惟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原得提起上 訴而未為之,並未用盡審級救濟,是系爭判決非屬大審法上 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,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。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爰依上 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

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
大法官 張瓊文
大法官 蔡宗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廖純瑜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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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