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
(),憲裁字,111年度,1100號
JCCC,111,憲裁,1100,202208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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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100 號
聲 請 人 梁國斌
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,聲請法規
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,認最 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2004 號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 定)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(下稱 系爭規定),有違反憲法第 7 條、第 8 條、第 23 條及罪 刑相當原則等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二、按,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 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 6 個月內,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其案件之受理與否,依修正施行前之規 定;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,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,人民、法人或 政黨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 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始得為之,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,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110 年度抗字第 1601 號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,經最高 法院認再抗告無理由,以系爭裁定駁回之,是應以系爭裁定 為確定終局裁定。次查,憲訴法係於 111 年 1 月 4 日起 施行,確定終局裁定既已於 111 年 1 月 3 日送達於聲請 人,本件聲請得否受理,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。末查, 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,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不 合,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,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
大法官 詹森林
大法官 楊惠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吳芝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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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