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憲裁字,111年度,1081號
JCCC,111,憲裁,1081,202208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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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81 號
聲 請 人 陳秉均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謂: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00 號刑事判決(下 稱系爭判決一)、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897 號、第 3302 號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96 號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14 號及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易字第 1634 號刑事判決(下合稱系 爭判決二),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 定,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、第 8 條人身自由、第 15 條生存權、第 23 條比例原則、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 則等規定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二、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,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;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,認有牴觸憲法 者,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,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、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,然嗣後撤回上訴而 告確定;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,卻未提起 上訴而告確定,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 之確定終局判決,核與前揭要件不合。本庭爰依前揭規定,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
大法官 許志雄
大法官 謝銘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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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