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憲裁字,111年度,1047號
JCCC,111,憲裁,1047,202208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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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47 號
聲 請 人 許國寬
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認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919 號刑事判決 (下稱系爭判決),所適用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 ,有違反憲法第 7 條、第 8 條、第 15 條及第 23 條及罪 刑相當原則等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二、按,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 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 6 個月內,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其案件之受理與否,依修正施行前之規 定;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,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,人民、法人或 政黨聲請解釋憲法,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 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,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,始得為之,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,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更(一)字第 68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最高法院認關於販賣二級毒品部分 ,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以系爭判決予以駁回,是本件聲請應 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。次查,系爭 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於憲訴法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,故本 件得否受理,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 。末查,核聲請意旨所陳,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 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,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,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
大法官 詹森林
大法官 楊惠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吳芝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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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