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認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,有牴觸憲法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(),憲裁字,111年度,548號
JCCC,111,憲裁,548,202207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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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48 號
聲 請 人 黃梧
上列聲請人認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
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,有牴觸憲法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
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,販賣 之海洛因重量僅有 12 公克,其金額為新臺幣 12 萬 6 千 元,與專業為獲取暴利而大量製造、運輸、販賣高純度海洛 因之行為有別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7 年度執字第 9520 號判決(下稱系爭字號),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減 其刑,刑度仍遠超過其惡害程度,故認系爭字號所適用之中 華民國 98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未就毒品所造成之危 害、數量、純度規範相對應之罪責刑度,僅有死刑或無期徒 刑,剝奪法官自由裁量空間,違反憲法第 7 條、第 8 條及 第 23 條規定,牴觸憲法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 則,故聲請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憲法法庭裁判,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,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, 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,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 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。
三、查系爭字號並非法院作成之確定終局裁判,故聲請人據以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於法不合,其情形不可以補正,應不受 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
大法官 林俊益
大法官 黃瑞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涂人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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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