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(),憲裁字,111年度,461號
JCCC,111,憲裁,461,202207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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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461 號
聲 請 人 張協淨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
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1358 號及 107 年度聲字第 1480 號刑事裁定(下併稱系爭 裁定)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,違 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、第 8 條人身自由權、第 23 條比 例原則、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,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 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,即同年 7 月 4 日前,聲請法 規範憲法審查;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 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 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 審查案件得否受理,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;聲請不備法定要 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、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又,人民、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 所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,得聲請解釋憲法,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(下稱大審 法)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完成送達,本件聲 請受理與否,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之。又查,聲請人得對 系爭裁定提起抗告,但未為之,是系爭裁定非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 裁判,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、補充 解釋。本件聲請,本庭爰依前揭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
大法官 張瓊文
大法官 蔡宗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戴紹煒


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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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