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454 號
聲 請 人 張育捷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
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111 年度執更助崴字第 57 號,所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,有違憲疑義,爰聲 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。
二、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,認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 判決;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而聲請,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
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
大法官 詹森林
大法官 楊惠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孫國慧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