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402 號
聲 請 人 吳奕桓
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本
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聲再字第 364 號(下 稱系爭裁定一)及 110 年度聲再字第 650 號刑事裁定(下 稱系爭裁定二),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,有違反憲法第 16 條規定之疑義,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。
二、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,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;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,認有牴觸憲法 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,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、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一及二後,原得依法提起抗告,然 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,核與前揭要 件不合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
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
大法官 黃昭元
大法官 呂太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林廷佳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